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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朋友(高某)偶然认识了一个女子(周某),双方经过简单了解后开始交往。      在交往过程中,周某自称家庭环境较好,父亲是公安局的,自己在一家公司担任管理职位,因周本人以前曾在该公司工作,,在交往及聊天中对该公司的运作及该行业都很了解,很快向高某出示了她的身份证及其他证件,这很快获取了高某对她的信任。周某的实际情况是:她在此公司工作时就因为诈骗而被清除出该公司,现在为无业人员;其父也并非所谓的公安局的,只是一上班人员。      进一步交往后,两人感觉不错,且周某将自己的亲戚带给高某相见,进一步取得高某信任。此后周某谎称自己的银行卡遗失,补办需很长时间为由向高某借钱,称用于服装批发生意。高某由于信任她借给她十万余元。其实都被周某个人消费或者藏匿,并未用于所谓的服装生意。       后来高某有所察觉,要求周补写了一张借条。周为了继续取得高的信任写下了借条。但她根本没有还钱的打算。后来经过了解周此人以前就是惯骗,曾因诈骗入狱,出狱后继续招摇撞骗。

证券投资
2007-03-17 11: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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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