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6年11月17日刚办里了二手房过户手续拿到了房产证,
可刚过完年楼下就张贴了关于这一带拆迁的资料,
(我不是本地的所以对这边的事情不是很了解)
后来我才知道我买的房子在2006年10月26日就已经规划了用于绿化建设,2007年2月28日开的听证会
,按照材料上说的2006年10月26日就规划了,后面又写的是2007年2月1日补征的,
说从2007年2月1日后房子才不许买卖,但是当时2006年10月26日的那个规划上已经写的有我们那个地点,
我看的一些资料上说规划过的房子就不许买卖,
可它2006年10月26日就规划好的为何2006年11月26日还给我过了户?请问这属于谁的过错?
我可不可以向法院申请买卖无效告他们欺诈呢?如果打官司的话我们胜诉的可能大不大?
如果法院给予撤消买卖合同的话那过户费用由谁承担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