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岳父(在南京玉桥市场做床上用品生意,于2006年底过世)曾经和南京龙阳宾馆做了一笔生意,龙阳宾馆其中还有5500元的货款没有付清,留有一张欠条,但是欠条是龙阳宾馆会计(吴安)代签的,上面没有龙阳宾馆的章,也没有具体的还款时间,欠条的签写日期是2005年4月12日。我们曾于2006年12月,2007年1月和今天都去过那要钱,他们一直往后拖。特别是今天,他们说要等到4月20号才给钱,但是我听说欠款的有效诉讼期限不超过2年。
-
你们是去要过钱,但可能没有证据予以证明,且又是会计签的字,要证明力度上有些不足,时间长了对你们显然不利.律师事务所可以帮你们写个律师函,要求对方还款.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