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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底我们找了一家短期租房,与该房的二房东拟订合同2007年02月1日-03月31日为租期,房租总共1550元不包括水电燃气费等.其实价钱不算高但由于我们只是为了短期找个安身的然后再找合适的房子.我们在3月8日找到了合适的房子.想与短期租房的二房东商量能否将3月15日后的房租退给我们水电燃的费用我们也付给她们,但她们不同意. 退回来的钱确实也没多少就一二百元.但是她们却不想退.合同是短期二房东手写的上面明确写着违约按租金的10%给她违约金可是她却不按合同来.僵持到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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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13 19:45:0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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