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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好! 我丈夫于2005年7月,由于工作确实需要,而领导安排,到训练基地做保健医生,并要求昼夜医护在工作岗位上。二十几天后回家时气喘困难,送到医院第一天就诊断为严重的急性肺炎并下病危通知,医治无效去逝。我认为在多年罕见的高温季节、多日连续医护在条件极差(郊区、平房、无空调)的工作岗位上、每天二十四小时吊扇吹着、二十四小时随时接诊病人不得休息,才使我丈夫身体免疫力下降,引发严重疾病去逝。(注:2003年得过严重肺炎,肺质量不太好) 仲裁调解无效,单位说:不知根据哪条赔偿?赔多少定不下来,下半周我就该去法院了,诉讼请求应根据哪个规定,赔偿多少合理?我认为单位违反《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根据第八十九条要求赔偿对吗?赔偿多少有规定吗?这种情况算人身损害吗?能要求单位按民事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吗?急盼帮助。律师费尽了!感谢律师!!!

证券投资
2007-03-22 21:5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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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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