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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我的朋友)是做生意的,06年3月份的时候,因生意投资,有些资金紧张向我借取了2万元人民币,讲明在06年6月31日前还回人民币2.5万元(其中包括5000元的利息)。当时在借钱的时候是晚上8点左右在我的家中,并且在纸面上成立了一张借条,“xx向我(当事人)借取人民币2万元整,在06年6月31日前还的人民币2.5万整”双方达成一致,并在借条上面签了字并且按了手印。但是到了06年6月31日,xx来到我家,说钱还需要多用半年时间,当天给了我8000元利息,其中5000元是事先说好的利息,另外3000元是后半年的利息,我当时没有什么着急用钱的地方,就把钱继续借给了他半年。到了07年1月1日,xx又来到我家,说钱还要在继续使用半年,当天又给我了3000元作为07年前半年的利息,我就又继续借给了他半年。(在这期间除了第一张借条以外,没有更改或新建过任何新的借条)但是到了07年3月份,我的朋友xx在大连与人合作生意诈骗人民币70万元,被大连公安局逮捕。可能会被判刑几年。

其它综合
2007-03-11 22: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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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