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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该公司服务三年,于2007年2月14日被公司以莫名其妙的理由解雇,公司依劳动法补偿本人4个月工资。该公司于本人服务期实行每周6天9小时之工作制度,本人基本工资5500元。无加班费。公司未购买本人社会保险。

公司企业
2007-03-09 16:56:0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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