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于2005年6月在甘井子区购买了一处二手房屋,当时我看卖方的买房缴费收据中没有气源费收据,对此提出疑问,卖方声称他已缴纳了所有的费用气源费收据没有找到以后找到了给我,中介也说如果卖方在买房时没有缴齐费用就拿不到钥匙。但我还是在签定居间合同时特别注明了一条\\\\\\\”气源费由卖方负责”。后来证实卖方果然没有缴纳气源费,我多次向其讨要,但卖方称让我放心如果我这地方要上煤气的话,气源费由他负责。
但我知道法律上有个时效期的问题,在过几个月就要到了,如果时效期之内我们这没有上煤气的话,这项费用是不是就要不回来了?
另外我想搞清楚,像我这种情况是不是属于卖方欠我的钱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