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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身份证所在地湖北与李某2001年在湖北办理结婚证),2005年七月生一女孩,孩子出生后10天李某称离家找工作,自此两人分开生活自现在。后孩子半岁后我带小孩和我奶奶在深圳找到工作,孩子由我奶奶来带。 2.2005年之前,因李某一直未有固定工作,所有生活费用包括生小孩的费用基本上由我承担。生完小孩后李某间中寄过约二万元声称为小孩以后的生活和学习费。

刑事案件
2007-03-07 20: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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