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年我与医院签订就业合同,在医院做护士,办理人事代理,没有编制,工资标准是医院自己制定的,基本工资330加各种费用公550,只有医疗保险,虽然养老保险个人部分已扣除,但未设立个人帐户,也未交纳。之前我一直在该医院做临时招聘护士,工资300以下。同年医院也签订几位中专护士,但须交纳一万元保证金,承诺待遇和正式职工一样,工资标准与我相同。06年医院又招进一批新毕业的大专护士,工资执行国家标准,600,其他一样。和她们一样条件的我比新职工工资还少,我向医院提出异议,要求待遇同等,回答不同年的政策不一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