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
我工作于美资企业,2004年2月15日至5月15日到美国进行培训,5月20日在国内工厂上班。劳动合同上签署的是2004年4月2日到2007年4月2日。培训协议上的附加条款说可依据培训协议变更服务日期,即归国后第一天工作日起3年后为合同终止日,而公司在2007年4月2日和我解除了劳动关系,理由是合同期满,公司不在与我续签,因当时我未曾记起终止日期,故办理了所有手续走人,到家后发现终止日期与合同上不符,我想问我是否可以主张向公司索赔每年一个月的赔偿金。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