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
您好
我想咨询个问题
我与我爱人于88年结婚 当时婚后和公婆二老一起居住一套一居室 是租赁房管所的房屋 没有买下 93年 我娘家拆迁 当时我和我女儿的户口在娘家 93年娘家拆 迁 那时候还是按照户口分房 所以拆迁时分给了我一套一居室的房子 于是我和我爱人带着孩子就搬到了自己新分的房子居住 我爱人户口没有迁走 还是在公婆那里 我们搬走后 公婆那里只有二老自己居住 除我爱人户口在那里 我爱人其余兄弟姐妹户口都不在我公婆那里
在2003年和 2006年 我公婆相继去世 牵扯到房屋的房契变更租赁人问题 理应变更为我爱人的名字??可我爱人其余兄弟姐妹不同意变更为我爱人 想要把二老留下的房屋出租出去 租金大家分 等到国家何时占了我公婆留下的房屋 那时候看国家是给予补偿款还是给房子 都要变卖 大家平均分 您说 房管所的房子 是不是只有我爱人能够继承公婆留下的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呢??而且只有我爱人才可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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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你叙述的情况来看,你丈夫现在是唯一和你公婆共同居住该房屋的人,所以其他子女无权利要求,因为你公婆并不享有公房的所有权,而是基于工作关系而享有的居住权,所以严格来说,你公婆的单位有权予以收回房屋或继续出租给你丈夫居住,其他人无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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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