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被广州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10内提供证据材料,预期未提供视为不能举证”,但是法院又给工商局送达举证通知,要求30日内举证,工商局在第25日提供证据(未超过举证期限),这样的证据还有效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能对抗法律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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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是否存在延长举证期限的情形呢?《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8条规定了两种例外:(一)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有该种情况,被告可以不在10天内举证,只要获得法院同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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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