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登封市**高速采空区治理项目部工作,租赁别人两台钻机,雇佣了7个南阳籍的工人,因为管理不善,在开工27天后,被迫停工,当时我回家去找钱解决工人工资问题,时间比较久,钻机带班和工人在2006年12月17号晚上把两台钻机拉回南阳,,没有给负责工地的人说,也没有给我打招呼,当时欠他们工资合计是9800元,当我2007年2月25号带钱来解决时,他们算了15500多,说是机子拉回来后的费用也要算上,我租赁两台机子,每天租金就要400元,这样算下来我亏的很多,他们说不按他们的算,不让拉机子.到现在事情还没有解决,但是我租机子的费用每天还在算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