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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你好! 我公司曾于2000年5月出租50亩土地给某木材公司使用,期限4年。合同到期后我公司收回了土地。但是该公司在租赁期间将该土地转租给他人,而且在该土地上搭建了大量的临时建筑用房。我公司收回土地后直接向该继续承租土地的承租户按每平米1.5元收取租金但是没有签订租赁合同。2001年6月区政府曾下文件要求拆除该土地上的临时建筑物,(我公司曾口头告诉该承租户临时搭建房屋政府要拆除),但是每年我公司都收取承租户的租金。今年1月6号政府下令拆除了该土地上的所有临时建筑物。承租土地的承租户向法院起诉我公司要求我公司赔偿他们经济损失,我公司也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债权债务
2007-02-26 21:2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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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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