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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6年4月注册,在2006年9月19聘用一工人,该工人在2006年10月19日在工作中受伤,导致左手拇指第一关节 断离,没劳动合同,没保险,但伤者在原单位有商业保险。医治后,双方于2006年11月30日私下协商,由我们支付全额医药费7000余元,10,11月份两月工资2000元, 医疗保险费4600元由伤者得,另补偿2000元。也同意伤者在我厂继续上班,但伤者却没再来一天,于2007年2月,伤者再次来到我工厂,要求支付工资,提高补偿另单方面支作伤残评定为7级

刑事行政
2007-03-02 12:4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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