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农历腊月十四,由于我家里有十几棵扬树想出售,我便联系收树老板马 某到扬树地看树,谈价钱。由于我家住在镇上,家里距镇上6公里。我和马某在看罢树回来的路上,同骑一辆摩托车,我们是自西向东靠路右边《南边》行使,路的两边是深水沟。距我约20米处,发现对面行使过来一辆面包车,这辆面包车违章行使走在靠南边过来,与我车正好头对头开来,当时面包车速度很快啊!我便减速,到达距我十几米处,面包车还没有让路的意思,我当时想:往南边《右边》行使是深沟掉下去有生命危险,刹车停下面包车撞上来也有生命危险,我只好往左边行《北边》,当我行到路的左边想躲面包车时面包车竟也靠北边行来。面包车一直把我逼到路左边〈北边〉边缘,当时我感觉我车已刹住,车身向左边〈北边〉倾斜,这时面包车向我车撞来,将我和坐车人马某从摩托车上撞飞起一丈多远,导致我俩严重腰椎和腿部受伤,摩托车面目全非。面包车只大灯损坏,司机安然无恙。经市交警队调解,他们只根据现场,不讲前因后果,判我摩托车方违章行使,付事故主要责任,结果是:我和马某受伤严重动手术,花好几万元医疗费,现仍在医院治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