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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一德国公司担任重点客户经理(销售人员),由于业务需要,经常需要在上海及昆山之间往返。有些时候公司会提供交通工具,但相当多时候都无法提供工作用车。于是,经领导批准我们也会搭乘出租车。 2006年12月13日,本人再次搭乘出租车去昆山公干。上海到昆山来回,约10个小时,出租车费用为560元。在随后进行费用报销时候,公司财务通知说发票上所显示的乘车时间不清楚。随即解释结帐时没注意,也不知什么原因。如若财务有疑问,可以将发票退回本人,由本人去查询清楚。财务随即表示她需要跟财务部门领导请示后再回复本人。 随后,大约在1天后,收到大众公司回复电话,同时解释说发票上显示的时间误差问题是由于计价器时间显示出现故障。当时,才明白公司财务部门在跟出租公司查询发票并同时调查本人当日(及2006年12月13日)的行程。

刑事行政
2007-02-12 20:55:3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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