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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妻在06年7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上明确的写着:“女儿由女方抚养,女方出抚养费,男方承担教育费和医疗费,位与×××的房产归男方所有,放贷由男方承担”(购房合同上她是共有人),房子在07年元月交付,但由于她有些后悔当初的协议而不到房产局签字,导致房产证无法办理;经过多次协商还是达不成共识;现在我想起诉,但由于她的户口是在江苏邳州(她一直在无锡北塘区工作,在无锡没有长期固定的居住地点)。我的户口在无锡惠山区,房子也在惠山区;现在不在无锡工作。

交通事故
2007-02-12 13:41:3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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