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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前我(以下称为乙方)于2002年3月,2003年8月21日,2004年11月分别与上海市医疗器械检测所(事业单位)签订三份合同,合同期限分别为2002.3.1~2007.2.28,2003.8.1~2007.8.21,2004.11~2007.11(具体日期不详)。但这三份合同并未按规定交付给乙方(全所人员均如此)。2007年1月26日上海市医疗器械检测所单方面告知乙方合同将到期,并出具不再续聘通知书,乙方要求交付三份合同,甲方人事交出前两份合同,并向乙方承诺给出第三份合同,乙方发现第二份合同的终止期限被修改为2007年2月28日(上海市医疗器械检测所所长,即法定代表人将于2007年8月17日退休,此前乙方与之有矛盾),修改痕迹明显,当即向甲方人事指出,甲方人事承认修改;乙方后又被告知第三份合同已销毁。

医疗纠纷
2007-02-12 09:4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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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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