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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10日在武汉市解放大道航空路(世贸对面)立交桥下,我驾驭一辆小轿车从中山公园方向向体育馆方面行驶,突然一辆骑自行车的人从航空路方向大在立交桥下对着我的方向骑来并横穿马路.因太突然我马上刹车还是把他的自行车尾撞了一下,他从自行车下摔下来摔到地下,把头摔破了.我马上下车拦了一辆出租车将他送到同济急诊室进行医治.经同济医生治疗,二天后经伤者同意转到了武汉市第一医院继续治疗.一共十几天后出院去做法医鉴定结果是头部外伤缝了六针,眼部眉骨处外伤,双膝软组织挫伤(青了).后期治疗费1500元.休息三十天.交警大队判我们主次责.中裁计算了所有费用一共要出8000多元,因为是主次责,我出6000多元,之前治疗我已出了4000多元,现在还要出1700元.当天我没有带钱,说去拿钱,他同意了.过了二天,我拿了钱并写了一份一次性结清的协议带去.他不同意一次性结清,一定要我还要负责他以后的事.我说这个补偿给你的钱就是给你以后的事的,就不存在以后什么事了.这样我们没有达成协议就不欢而散了.

保险纠纷
2007-02-13 16:15:5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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