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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 你好! 我是06年应届大学毕业生,06年与某公司签订了大学生就业三方协议。当我毕业去报道时,发现该公司与当时领导说的不是一样,本人发展前途受到限制。所以提出辞职。但我提出辞职时公司要求赔偿违约金3000元,但我认为我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属于公司员工,况且是处在公司口头的试用期。不应该交这3000元。所以与公司多次交涉。因为我的档案在公司的掌管之下,又影响我另找工作,家里催我把钱交了算了。当时就去该公司交钱,交钱的时候让我写了个“辞职申请书”,该书内容是公司领导拟定了让我抄的,当时有一句是:‘我与公司协商决定交3000元的违约金’,当我写完后觉得很气愤,就与公司理论。在理论中发生争吵,我没有交这三千元就离开了公司,而忘了把协议书带走。后来在多次交涉不成的情况下,我提出了仲裁,结果我胜诉。然后他不服,提出上诉,在上诉未出结果的情况下,该公司又提出仲裁,让我赔偿3000元的违约金。该公司以我写的“辞职申请”为理由,让我赔偿。

证券投资
2007-02-12 10:33:4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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