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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江苏某公司驻埃塞分公司工作,合同上约定的职务是翻译,但公司并没有给我书面的权力和职责范围。每名中国员工到埃塞工作必须办理埃塞的工作许可,由于公司员工有限,没有专门的人事部门人员,这些事暂时由我代为办理。公司于08年3月10日派往埃塞分公司两名新员工。此前多次听我的顶头上司介绍这是我们聘请的保安,是中国武警部队的退伍士兵,所以在填写埃塞劳动局工作许可申请表的时候,我把该两人的职务填成了“Guard”(保安)。可是埃塞劳动局认为保安一职,我们无权从中国招聘,而应该在埃塞本地聘请,因此,埃塞劳动局拒绝颁发这两人的劳动许可,并将我们递交的该两人申请材料扣留。这两人在埃塞的签证有效期截止到08年5月17日。我的顶头上司说,如果这两人因不能顺利得到工作许可而被迫回中国的话,我必须承担这两人的机票费用。请问律师,如果这两人因此回国,我真的必须承担所有损失吗?如果不是,那么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在我,我的顶头上司和公司之间应该如何划分?谢谢您的帮助!

公司企业
2008-04-05 22:5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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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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