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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 我在父母亲的资助下于去年底分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在支付了85%的购房款后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在当地房管局备了案,剩余15%的购房款要待今年底房屋交复使用时一次清付清。我准备在房屋交复使用前(即剩余15%的购房款还未付清时)登记结婚,为将该房产完全变为我的婚前财产,我准备与父母就该房产作婚前财产公证,甲、乙双方是我和我的父母,公证该房产所剩15%的房款在婚后也仍由我父母支付。请问这样做能否将该房产变为我的婚前财产并得到法律的认可? 或者我与房地产开发商商定提前付清所剩的15%房款,并获得付款发票。由此,在登记结婚之前全部付清购房款并取得购房合同(但还未取得房产证),这样一来该房产是否就自然成了婚前财产,而无须公证了?请问两种方法是否都可行?现次请教,谢谢指教!

婚姻家庭
2008-03-27 21:5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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