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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一、被告人袁贤昌赔偿原告郭万全因追收借款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一万元。二、撤销原判第一项,改判为:袁贤昌偿付郭万全借款本金七万一千元,利息均从借款之次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其中五万元和一万元借款按借条上约定利率计算,一万一千元借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经济相关
2007-02-18 08:51:0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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