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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真实经过: 1、甲开始想向某公司投资(该公司为集资诈骗),由于想规避风险,请乙丙(乙丙二人为夫妻) 二人为此投资做担保。 2、乙丙写担保合同后,由乙带领甲到银行将钱直接打入乙所指定的另一非法融资人帐户中 (这一非法融资人是该公司在某地区的代理人,甲与这一非法融资人素不相识)。 3、而后在该集资诈骗公司出具的具有该公司公章的投资证明里,投资人是乙。 4、甲要求乙将在该公司投资证明单据中写上甲的名字,乙认为已经给予甲担保,拒绝(此事没有向法庭说明)。 5、甲要求乙出具借条,乙给甲出具了借条。 6、该公司没有给甲任何具有该公司公章的投资证明或收据。由于到期乙丙没有进行偿还,甲告乙丙二人民间借贷。 证据: 甲方 1、两个借条(一个借条是1月23号乙收到甲16万元,借款人乙;另一个借条4月3日,乙收到甲1万元,借款人乙) 2、一个担保合同:a.因甲向该公司投资(该公司属于集资诈骗)b.丙为甲的投资作担保 。注:此担保合同没有该公司公章 。 乙方 1、一个担保合同:a.因甲向该公司投资(该公司属于集资诈骗)b.丙为甲的投资作担保 2、出具甲方向集资诈骗公司在长春代理人帐户直接打钱的银行回执单。 10月29日开庭: 一、乙丙方及律师辩词: 1.乙丙的律师认为该担保合同写的是“甲向该公司非法融资”,所以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 2.乙说:她没有收到这笔钱,是甲直接从银行转到该公司非法集资代理人的帐户中(甲当庭承认) ,所以是甲直接向该公司非法融资。 3.乙说:她是该公司的代理人。(法官要其证件和代理书,乙均没有。 ) 二、甲方及律师辩词: 1、担保合同没有该公司的公章,因而说甲非法融资是无效的。 三、法官问:“甲,该钱是不是直接转到另一非法融资人帐户中?”甲承认。但是甲没有说是乙所指定的帐户 12月30日,因迟迟不见判决,甲找到法官,法官说:不能认定乙丙向甲借款,因涉及到非法融资,该案已诉讼中止。 法官认为是甲非法融资的原因: 钱是甲直接打入另一非法集资人的帐户中去的,由于该帐户是非法集资公司在长春代理人的帐户,应当视为是甲直接向该公司进行的投资,而该投资行为属于非法集资。即使甲有证人证明该帐户由乙指定(此证据并未在开庭前提交),仍然是甲进行的投资。这相当于乙请客甲拿钱(这是原话,请见谅)。 甲的准备申请法官二次开庭的理由: 1、甲说,他没有任何该公司给其出具的具有该公司印章的投资证明单。甲没有任何证明要求该公司还本付息。 2、这笔钱在该公司的投资人姓名记录中是乙(甲向法庭提出“请法庭到该公司调查这笔钱的投资人是谁”的申请),并且事后乙给甲出具了借条。(甲曾要求乙将这笔钱的投资人姓名改成甲,但是乙拒绝) 3、是乙带领甲到银行叫甲把钱打入乙指定的该公司代理人帐户中的钱的甲这么做的,而且乙给甲出具了借条。(由于此证明未在开庭前提交,所以如果申请再次开庭成功,会提交此证明)

经济相关
2007-02-10 20:26:4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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