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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我是一名长春市a合资公司的员工,与该公司尚有3年的劳动合同,合资双方是中德,其中德方占股份60%,中方占40%,2006年末,德方公司被日本某公司集团收购了因此变成了中日合资企业了,相应的原来的公司名称也变更了请问:(1)我与原来的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还生效。(2)公司这种变更是否应该支付员工相应的费用 注:(本人不喜欢给狗日的干活,所以一直希望劳动合同不生效。)

证券投资
2007-02-08 11:33:3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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