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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于2006年1-3月份拖欠巴州面粉厂货款5万元,我母亲是担保人.4月份我母亲与父亲离婚.房产与我的抚养权归我母亲.现在我母亲是本案的连带责任.法院找不到我父亲.找我母亲要钱.由于家中没有那么多钱准备一点一点的还.还给巴州面粉厂,现已还了1万多,但他们现要求再还2万,如不还巴州面粉厂让法院把我们家的房子以大换小置换掉,但我们家房子只有60平米.我母亲身患癌症.需看病.我又正在上学. 我家现有一辆客货两用双排座小解放,我们要用这辆车和我家的电脑,电视抵押还债.他们不要,只要我家的房子!

其它综合
2007-02-10 10:11:0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法律文书生效后,作为原告申请法院执行,是有法律依据的,作为被执行人,应当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是必须要履行的。
    如果暂时没有偿还能力,可以通过法院执行庭和申请人协商,执行和解。分期偿还。
    从你说的情况来看,你拖欠巴州面粉厂货款5万元,你家的情况是比较特殊,一般来说,没有其他财产,只有房产的,不执行房产。置换房子,是不是只是巴州面粉厂的意思?还是法院的意思?对这个问题,你可以向市法院的主管领导反映,说明具体的情况,由法院出面给申请人作工作,取得他们的谅解。
    但最好是想办法把欠款偿还了。这是一劳永逸的办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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