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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我爱人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买卖双方在2006年7月27日签定买卖协议,我方付定金2万元给卖方,当时卖方还没有房产证,故双方约定在2006年11月20日之前过户,我方一次性付清卖方所剩购房款。卖方的房子在银行商业按揭20万元人民币。 2006年9月30日,卖方从物管处领到房产证后,要求我们先付给卖方20万,到银行解押,因为协议约定为“最后一次性付清所剩购房款”,我方拒绝。故卖方一直托到11月19日才自拿钱到银行解押,解押时间需10个工作日,最后到2006年12月4日在房管局查档此房屋才能售。这时卖方是不是已经违约? 自2006年12月4日后,卖方要求过户,我方也要求过户,并到金丰易居办理手续,已经缴纳各项费用。但由于从2006年12月4日起(即卖方到银行解押并查档房子能卖后)到2007年1月14日之间,我方资金周转有一点困难,所以想推迟一段时间过户,并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每拖延一个月赔偿卖方1000元人民币),由于我们合同上没有明确最后过户日期,所以对我方有利,卖方当时要求和我方再次签定一个具体最后过户时间的补充协议,我方当时考虑不利于我方,拒签。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于2007年1月5日把我方告上法院。 但是从2007年1月14日,我方钱已经准备好了,多次到金丰易居要求对方过户,并承诺承担违约费用,这时卖方提出要过户就要多给6500元(包括违约费2000元、律师费4000元、诉讼费500元),否则不过户,打官司。我方只同意承担违约金(2000元),并多次打电话要求卖方来过户,卖方均以人不在南昌为由拒绝办理过户。卖方已经上诉法院,我方也准备应诉。

证券投资
2007-02-07 21:34:1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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