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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原籍上海,77年支援内地到湖南,后政府允许知青子女可回沪,经申报,主管部门调查发现,我是支内职工,不符合落户条件。为了达到进沪的目的,1995rh 我将原始档案资料加以涂改,将支内改为知青,落户成功。(另2000年政府又同意支内职工子女亦可回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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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07 14:17:5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你好!
    关于你的情况,由于我们无法获知具体的细节,无法给你明确的判断,在此提供你几条相关发条作为参考:《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 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 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五)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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