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两原告相识并委托共同律师,一审判决(包括对甲和乙的赔偿)下来,我认为数额过大,就没有执行。其中一原告甲上诉,乙未上诉,二审判决书第一条为撤销一审判决,第二条为对上诉人甲的赔偿,但并未提及乙。请问此处是否为二审法院的疏忽,我要是执行二审判决,对甲的赔偿我理解,那对乙怎么赔偿,还按照一审判决吗?一审已经撤销了啊,二审判决又没提到乙。
二审判决如下:
一.撤销XX县人民法院第1547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Z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上诉人A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院伙食补助,营养,法医鉴定,精神抚慰等费用合计25890元,扣除已付5757元,还应支付20132元。
一审诉讼费及其他诉讼费用计1550元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审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计972元,由上诉人承担372元,被上诉人承担6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一审判决(第1547号)如下:
一.原告A医疗费10223元,误工费1596元,护理费648元,交通费300元,住院伙食补贴费810元,营养费540元,法医鉴定费170元,评估费700元,停车费160元,租被子及抬担架费用470元,合计15617元,扣除被告Z垫付的5757元,下余9860元,由被告Z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原告B医疗费6591元,误工费1892元,护理费8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20元,租被子及抬担架费40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11019元,扣除被告Z垫付的5242元,下余5777元,由被告Z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本案受理费810元,实际支出费用320元,裁定费420元,合计1550元,由被告Z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810元,上诉于河南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在原告乙和一审法院带着拘留证来找我强制执行一审中对乙的剩余赔偿,请问他们是否有法律依据?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