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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于2005年1月和叶某结婚,婚前即2004年3月他向我家借了五六万块钱用于支付房屋的首付款及装修(只有三万多块有借条),他家里只出了一二万块钱,房产证是他的名字,公积金贷款十万块,我做了担保,婚前他家给了八千块的彩礼及一个白金手镯,婚后每月他给我二三百块钱,我用这些和我的工资替他支付婚前所欠债务二万块左右以及维持日常开支,他的工资支付房贷款,现在即2007年我们双方都同意离婚.但房产已升值一半,协商离婚协议时,我提出婚前他所欠款项应归还于我,婚后的房贷部分我也应当享受一半,我替他偿还的婚前个人债务他也应归还我一半,另外,自2005年至2007年之间房屋的升值部分我也应享受一半,并且,他给的彩礼系是对我的赠与,不予返还,首饰可以退给他.

互联网纠纷
2007-02-14 10:5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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