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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东莞分公司要与深圳合并,东莞的员工调到佛山或深圳工作。其中一名财务人员说家在东莞,不愿离开东莞,她入职不到一年,要求公司给予三个月的补偿。公司认为她不能调到其他公司,可在办理完公司各种注销后,解除合同,给予补偿,但她提出的三个月补偿是不合理的。公司还没有正式书面通知解除合同,东莞公司还未撤销的情况下,该员工于2007年1月24日上午十时擅自离开公司一直未回,公司多次催促她回东莞公司上班(包括电话及信函快递到她家),她拒不上班。她将她所保管的现金、账本、税务发票、国税证、地税证、社保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带离公司,拒不交还。辩称她现与公司在争议期间,是可以不上班的,此说法成立吗?

知识产权
2007-02-07 11:08:5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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