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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来在茂名市**销售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工作,曾经于2004年7月份到英国培训一个月,并与公司签署培训协议,服务期限至2009年7月份,费用共8万元。由于种种原因,我于2005年7月向公司经理当面口头提出辞职,第一次经理说如果辞职要赔偿培训费用。第二次我致电经理,同意赔偿而辞职,但经理说公司需要开会决定。等到8月份,没有消息,我就正式向人事处提交书面辞职信,但是公司一直没有回复,于是我于一个月后向人事处和公司经理各写了封信,说明我将离开公司了。公司于2006年2月份发出除名通知,内容如下: 2005年8月23日,罗**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当时正值西南管道柳州至贵阳段投油的关键时期,公司答复待投油后再考虑他的申请。9月24日罗**以母亲生病为由向调度控制中心领导请假7天,假满后,罗**未回单位上班。10月1日,罗**写信给公司领导,再次表明要辞职,公司没同意其辞职,公司人事处通过电话通知罗**速回单位上班,但罗**没按通知要求返回。之后,人事处及调度控制中心多次设法与其联系,都联系不上。罗**自2005年10月1日至2006年2月12日止,未经单位同意擅自离开工作岗位90天(不计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前几天据我原来的同事说,公司已经委托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而且仲裁结果已经出来了,要我全额赔偿培训费。

公司企业
2007-03-19 11: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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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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