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2007.1.30)收到某旅行社的法律顾问的律师函(上书时间2007.1.25),向我追讨2年前(2005.1.26)的旅费.当时我参加的那趟旅行团是因属于赠送的名额(旅行团一般都是十送一),由导游全权办理,故没有手续发票等,当时办理签证等手续费用都是自费,考虑与导游很熟也没有索要票据.在那次出国旅行全程基本上也没有出事情,大家也是中规中矩,无违法事件(被当地导游宰客事件还是存在).一路上还是比较愉快,半年后再去那家旅行社就没有找到那位熟悉的导游了,与她也不存在旅游业务以外的关系.
随着时间的久远,也基本上忘记了这件事情的细节,却在两周年后收到这封律师函,着实让人困惑.经打听,其他属于赠票的团友比我早2天收到信件,由于我从武汉大学毕业,按照当时学校地址没有收到,直到今天才收到信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