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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5月份在南宁南国花园商城那里租了一间房子,租前跟房东签了一份租房合同,合同里当时有一条是这样的: 3.租赁期间,如乙方需要退房,必须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乙方应付给甲方违约金,违约金以剩余租期内应交租金总额的20%计算。 当时房东给我签合同的时候,“提前 个月书面”处是空白的,当时我就认为此条不填应该不在合同范围内,所以就签了。(我现在的合同此条是空白的)。由于其他原因,我提前搬离了那里,搬前一个月曾短信告知房东。但我现在去找房东所要押金时(押金800),房东还是以这条去计算了。

经济相关
2007-02-26 16:5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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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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