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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一名私企职工,2003年9月2日进公司,试用期3个月,之后签了一年期的工作合同,第二、三年企业就没有签合同,第四年也是过了合同期限之后,这时公司又开始签合同,并要求以2006年9月2日为起使点,合同期为半年,即到2007年3月1日至,今天公司通知我说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约,也不给赔偿金,企业这样做合法吗,现在感觉这份合同不是在保护劳动都权益,而是在帮助企业欺压弱势。请帮忙给予答复,谢谢。

证券投资
2007-01-30 12: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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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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