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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好,我原来有一家公司是(股份制合作公司,是三万元的那种小公司连我就两个股东,我们一人占一半的股份),公司无任何的法律债务纠纷。因为不想做了,所以就卖给了现在的下家,收取了440元的转让费。工商登记均已变更为下家了,只是因为我是法人又是股东,所以因为公司法(第十七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和离开企业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内,其所持有的股份不得转让),因为有一部份资在我当时合作的另一合伙人那里,最近才拿到手,他现在竟然告诉说他不要这家公司了,说是因为给他的资料不全,让我退还转让费也就(440元),还让承担这三个月的会计服务费(他找的会计公司代理记帐,具我了解他并没有付钱给会计公司),说我要是不退还转让的440元钱,就要法律起诉我,我不太明,我应该退还吗?在这件事中我应该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吗?

公司企业
2008-03-29 22:29:47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对方如果起诉,积极应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七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北京市城镇企业试行股份合作制办法》

    第二十五条 企业职工股东退休、调出、辞职或者被辞退、除名以及死亡的,其所持股份可以转让给其他职工,企业也可以按照章程规定,用法定公积金或者未分配利润收购,并依照股权比例分配给其他股东。股份转让和收购的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和离开本企业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内,其所持有的股份不得转让,期间的收益分配方案由企业章程规定。
  • 谢谢
  • 工商变更登记后,双方的协议已经履行完毕.
  • 不理他
  • 对方说法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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