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们好,我原来有一家公司是(股份制合作公司,是三万元的那种小公司连我就两个股东,我们一人占一半的股份),公司无任何的法律债务纠纷。因为不想做了,所以就卖给了现在的下家,收取了440元的转让费。工商登记均已变更为下家了,只是因为我是法人又是股东,所以因为公司法(第十七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和离开企业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内,其所持有的股份不得转让),因为有一部份资在我当时合作的另一合伙人那里,最近才拿到手,他现在竟然告诉说他不要这家公司了,说是因为给他的资料不全,让我退还转让费也就(440元),还让承担这三个月的会计服务费(他找的会计公司代理记帐,具我了解他并没有付钱给会计公司),说我要是不退还转让的440元钱,就要法律起诉我,我不太明,我应该退还吗?在这件事中我应该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吗?
-
对方如果起诉,积极应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七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北京市城镇企业试行股份合作制办法》
第二十五条 企业职工股东退休、调出、辞职或者被辞退、除名以及死亡的,其所持股份可以转让给其他职工,企业也可以按照章程规定,用法定公积金或者未分配利润收购,并依照股权比例分配给其他股东。股份转让和收购的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和离开本企业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内,其所持有的股份不得转让,期间的收益分配方案由企业章程规定。
-
谢谢
-
工商变更登记后,双方的协议已经履行完毕.
-
不理他
-
对方说法无法律依据.
----------------------------------------------
----------------------------------------------
律师:张笛 联系电话:13980891028
执业机构:四川华夏之光律师事务所
地址:成都市金盾路35号(省公安厅大门西侧)
律师在线(http://www.cnlaw.net/lawyer/8366.htm
QQ空间主页http://294320510.qzone.qq.com/
律师博客http://blog.newssc.org/user1/985/index.html
http://blog.163.com/zdlawyer028@126/edit/?myInfoButtIn
-
查看全部5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