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诉“请求撤销西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农信联[2006]257文件《 关于对安玉琴同志除名的决定》”一案于2007年1月26日在我县劳动仲裁委作了庭审。我们认为安玉琴和他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事实劳动用工关系,他们认为存在。他们认为建行已完全把安玉琴的关系交给了他们。证据如下:
一.《关于建行西吉县支行人员、业务移交协议》的人员移交第2条规定:“甲方移交乙方的8名员工,按调入人员安排,从移交之日起和甲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于8名员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协议,同时乙方与8名员签订劳动合同”。
二.建设银行固原分行2006年9月30日给西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介绍材料。
内容是:西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根据建设银行固原分与西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并方案,现介绍我行职工安玉琴…6名同志去你社工作,档案材料,工资关系等随后转来,请接恰。
三.干部档案递交通知单 内容是:西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兹将刘× 安玉琴6名同志的档案材料转去,请按档案内数查收。固原分行
四.移交人员工资介绍情况 内容是:六名人员的工资花名册。
其他的五名人员已和建设银行固原分行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也领了补偿金,他们和西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已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手续。但安玉琴没有和建设银行固原分行签订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也没有领补偿金 ,和西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安玉琴只在了解职工去向所有建行职工名字表单上签了“去信用联社 安玉琴”,然后介绍到西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上了17天的班。建设银行固原分行的负责人说安玉琴已是西吉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员工。
蒋律师,根据法律依据和您的看法,安玉琴是不是已和建行没有任何关系了。建行的负责人说的有道理吗?
烦您解答。
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