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是某国营企业系物流中心职工。他于2005年7月21日,乘坐单位送货车送货到某一地区,在回程路上,因车祸受伤,诊断为腓骨骨折(当时并未作身体全面检查)。行石膏固定术在院治疗40余天后出院,当时必须有人扶或者执拐才能行走。回家后又发觉臀部疼痛,并逐日加重无法行走。同年11月19日经市中医院检查,诊断为腰2陈旧性骨折,同时将此情况向公司物流中心办公室报告。同月22日再次入院,经诊断为腰2陈旧性骨折,压迫神经。于24日进行了腰2空腔减压术、固定术1、殖骨术,手术后,在院治疗一个月后回家休养。在第一次住院的时候公司对其进行了工伤认定。第二次住院的时候,公司以我父亲的疏忽没有全面的检查,工伤认定不起效了的理由不予认定。但是到现在为止单位还未把工伤待遇问题落实下来。并且我父亲自己在第二次住院的时候进行伤残等级评定,经过四川巴中明正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我父亲的损伤属九级、十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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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你父亲应在工伤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可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如公司不支付,可申请劳动仲裁.工伤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
四川凯越律师事务所
范斌律师
电话:13880004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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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