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初,经哥哥朋友介绍,认识刘某,称其父亲是武汉市卫生局前局长,在卫生局有众多关系,且刘某认识武汉市某医院党委书记曾某,刘某说曾某是他父亲原来的手下,刘某可以利用他帮我进武汉市某医院工作,不过先进去实习一段时间,于是大约几天之后刘某,以及哥哥的朋友一起去找医院医务科某主任,商讨实习的事情,并中午由我哥哥请医务科主任,B超室某医生(系柳某的朋友)吃饭,未见到曾书记。吃饭时,刘某还把不相关的某朋友叫来一起吃。吃完饭后,刘某提出一起去某地方洗脚娱乐,我未去,哥哥陪他们一起去的,共花费1000多,包括送给医务科主任,以及B超室医生的2条烟钱。后交300块实习费后在医院实习,实习期间,刘某曾把曾书记,以及一些与此事无关的刘某的朋友叫出来吃饭,花费300多。刘某搬新房,哥哥送了2000。(而刘某现在只承认送了1000),当时哥哥的朋友在场!后来,刘某以打通关节为由,向哥哥要了6000,但哥哥单独给了刘某。没有第三者在场,或者说第三者为刘某的老婆,无法作为证人。实习期间,一直间断的文刘某事情怎么样了,但答复为“事情那有那么快的,再等等”,后托人打听,柳某根本没有拿6000元钱去打通关节,而是自己用了,医院那边连我的简历都没见过,于是询问刘某,刘某说的确办了事情,只是没有什么效果,追问钱花那里去了,说请医院的人吃饭送礼了,于是提出把吃饭要礼的人请出来谈谈,看事情怎么办??但刘某支支吾吾不说了。后来刘某承认钱自己花了,现在没钱还给你,过一段时间再还给你,但从2006年6月到现在,半年过去了,每次要钱都说过一段时间还。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