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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爱人是2003年3月18日进行婚姻登记注册的,在注册的两天前,也就是2003年3月15日,我们用全额付款方式买了一套房产,写的是老公的名字.我也承担了部分的房款.交付日期是2005年5月,办理房产证的时间和缴纳税费的时间也是2005年5月.后因感情不合,我们准备离婚,但他家人坚持说房子是在登记之前买的,我没有享受的权利,不属于财产分割的范围,请问是这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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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27 15:04:5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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