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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2年9向银行租用一保管箱并签订了《保管箱租用合同》,合同约定“租用期限为:长期;租费缴纳采用:保证金方式”。只写明起租日期而没有终止时间,还写明:以2000元保证金的利息抵付保管箱租金。合同也没有约定银行提高租金或要求提前终止的条款,并且这是一份银行打印的格式化合同。 最近,银行发出通知,要求在近日前重新签订合同,将租费缴纳方式改变为缴纳租金的方式,即每年租金提升为388元并交纳500元保证金。银行这一要求极大地提高了自己的效益,显然是不公平的。

知识产权
2007-01-30 21:2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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