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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27日0时和0时30分,我本人的建行卡(工资卡)被人在高新区某一自动提款机上分两次共计取走了2000元(0时取走1500元,0时30分取走500元)。事发当时,我正在家中休息,该张银行卡也未曾离开过我,我没有办理电子对帐单。发现卡上少钱,是在事发后的10天,随即去银行打了对帐单。后新市区刑警队联系到我,问我是不是卡上少钱了,要我前去作笔录,他们还说银行会连本带息一同退给我。时间过去将尽2月,建设银行和新市区刑警队也在未联系过我。

刑事案件
2007-01-24 16:5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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