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22日早7:20分左右,我丈夫开车送女儿上学,在路口停车我女儿下车时,从后面突然窜出一辆自行车,那位骑车女子的脸刚好碰上我女儿打开的车门,不幸的是,她的鼻子被车门划了个口子.上医院缝了4针.后来进行鉴定为:面部轻微伤!该女子未住院,只是在家休息了12天,她的医疗费全由我们出,事后该女子要求我们赔偿她8000元钱,请问她的要求合理吗?我们究竟该赔她多少钱?(交警判我们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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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赔偿该女子因伤所受到的一切损失。——洛阳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方西乾 13525990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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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赔偿标准不同,如此事在天津市,则数额过高。当然如果有事故认定,则你的赔偿在合理的范围内,保险公司可全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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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你提供的资料太少,无法作出准确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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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