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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时间: 2008年03月01日 事发地点: 黄河大道三峡大学十字路口 事发经过: 在本人直线行驶的前提下,对方当事人突然无预警左转,撞向本人行驶车辆(三轮摩托车),导致追尾。以致事故发生。在本次事故中,本人右腿大腿骨小腿骨两处粉碎性骨折。已入院治疗。(注:本人为残疾人,于1995年发生车祸,右腿髌骨骨折,当地残联发于“残疾人证”,鉴定为贰等残疾) 咨询问题:由于本人法律意识欠缺,在购买该三轮摩托车时,未注意到该车为残疾人专用车。且之前在听卖车方说残疾人不需要办理驾驶证,所以在此次事故中,交警鉴定本人属于无证驾驶,且车辆未上牌照。在事故认定中,判决本人当负主要责任。但本人认为,自己是残疾人,且交通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对方当事人的违规行为所致。 兹询问,我是否可以申诉,以博取同等责任的分摊?

交通事故
2008-03-24 10: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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