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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第二被告(房东)将其房屋屋顶顶棚工程叫给第一被告。第一被告于同年6月19日开始动工。原告做为临时工在屋顶作业时背电狐击中。房屋屋顶与高压电电线距离不符《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二被告(房东)的妻子曾对第一被告谎称楼上电线并非高压电。电伤事件发生前10分钟,房东提醒原告楼上有电线,并声称电线通往加工厂。原告依据当地情况,判定此电线为三相电,但还是提醒原告小心,并指示原告该怎样做。原告在楼顶也认为此线并非高压电线,并且未按第一被告要求,导致原告被高压电狐击伤。 原告受伤后立即被第一被告送往县第一医院。后原告在未经医院允许下转往市第一医院。原告在治疗未结束时擅自离开医院,并且以还须继续治疗及各项赔偿为由要求第一被告支付费用35285元。第一被告承担了原告在开庭前的各项费用共计13000元。房东只偿还工程材料款4000元。后因调解不成,原告上告法院。后原告通过关系获得九级伤残鉴定书(与原告状况不想符)。 事后,第二被告称自己不知道楼顶有高压电。 原告与第一被告都不具有高空作业许可证及特种工作许可证。且做屋顶顶棚工程超出了第一被告的经营范围。 第二被告以自己为发包人而第一被告为承包人为由拒绝赔偿。

其它综合
2007-01-21 13: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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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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