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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号的时候我收到了江西电信通过其代理律师事物所有关欠费的律师信,事情的时间顺序如下: 1998年,我的亲戚决定在南昌,所以买了房,因当时没有身份证便用我的身份证和江西电信签约装电话,初装费为分期付款,到2000年6月分期付款结束。 1999年,亲戚要离开南昌,就在11月和2月间在其住址附近粘贴了卖房广告。后因此事,江西电信对其停机。过程我不清楚。同时1999年底,最晚到2000年3月份已售出。(合同有我一时没法看到)我确定买房者最晚到2000年3月份也已经安装了电话。(从我在江西电信打的话费单看出,2000年开始就无通话费用) 1999年11月起,江西电信对原以我的身份证办理的电话帐户继续收取月租和余下的分期付款费用。 2007年1月18日,我收到关于催缴欠费的律师函,并加收违约金。在1999年12月至今,我是第一次收到有关的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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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19 09:18:3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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