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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我从学校毕业,以干部身份被分配到广西桂林市全州县土地局地产公司工作,入事业编制。因南宁市仙葫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需要对土地管理有一定经验的工作人员,2001年4月,由原南宁市邕宁县人事局向桂林市全州县人事局发出《干部商调函》,经桂林市全州县人事局同意开出《干部行政介绍信》,我于2001年4月底被调入南宁市仙葫开发区管理委员会,5月8日正式上班,享受的待遇与正式职工无异。2007年1月1日,南宁市仙葫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人事制度改革为由,做出《关于与蒋**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并通知我停止上班。当时我觉得很奇怪,我一不属于这次人事制度改革的对象,二也没有和南宁市仙葫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定任何聘用合同,为何做出这样的决定了。后经了解才得知,原来我自调入南宁市仙葫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来,一直对我隐瞒事实没有及时将我的事业编制纳入邕宁县,而是将我等同于聘用人员。根据以上事实,申请1. 撤消《关于与蒋**终止劳动关系的决定》。 2.恢复事业编制。3.恢复工作。

损害赔偿
2007-08-27 23:02:0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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