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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2005年7月份到**酒店工作,于2005年10月末调到上海**商务酒店工作,于2005年11月同上海**商务酒店签定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一年即2006年11月合同到期,但2006年10月公司调我回昆山工作,双方并没有续签劳动合同,我于2006年10月发觉怀孕,但并没有告知公司,但公司与2007年1月15日,让人事部门找我谈话,以每年给公司女员工产假太多,成本太高我未婚先孕为由,要求我本人向公司提出辞职,此公司为台资企业.

其它综合
2007-01-21 19:15:3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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